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5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D****小型汽车沿饶阳县段庄村南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九铁路桥东500米时,被在此处进行酒驾查处任务的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段某某血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
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随
检察官助理:孟琛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居住于饶阳县**村;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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