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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村,住该地,案发时在高碑店市建筑工地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22时5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皖SS****号凯迪拉克轿车,在107国道高碑店市火车站路口行驶时,被高碑店市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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