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许县豫32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关镇张良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2.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建军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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