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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64********,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河南省伊川县人,住洛阳市西工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段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路一饭店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段某某酒后驾驶豫A*****黑色现代轿车行至**路**街交叉口时被安乐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5、行政处罚决定书;6、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扣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红霞

检察官助理:张  畅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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