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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3中午,被告人段某某与段某甲等人在一块吃饭期间饮酒,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淅川县金河镇黑山村沿X011公路向金河魏庄村方向行驶,行至金河镇江沟水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段某甲的证言;3.鉴定意见;4.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范丽宁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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