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居住地同上),现为淮南**公司内退员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中午,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308省道20公里50米处开展查处酒驾违法行为统一行动。13时05许,执勤民警依法对一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查缉点的皖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段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将段某某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11月8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血样鉴定:确认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逾期三年未检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被告人现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1. 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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