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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32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室,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01时12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4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庄村二路怡丰工业城路段时,该车与路上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未与事故受损管理方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32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呼气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车辆信息;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四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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