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19日该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小型轿车从*********出发,行至************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1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183.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宾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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