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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官湖镇丁口小学门前路段撞到行人张某某,致段某某及张某某受伤。经抽取案发时段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4.5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书认定,段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段某某受伤后住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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