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2时45分,段某某酒后驾驶陕H****9号灰色小型普通客车,从商南县城开源路锦园炝锅鱼饭店门前,沿聚贤街行驶至锦园山水小区门前(聚贤街转盘处)路段时,被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段某某血醇含量为12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谢某某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玉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镇**村**组**号,住址商南县**镇**路**院**,电话1809143****,保证人谢某某电话1366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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