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户籍地及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2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于2020年9月2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罚款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被告人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方向驶往雁江区**大道方向,行至**大道二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段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民警将段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
2020年9月14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段某某到案,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行政处罚文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意番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巷**号,联系电话177814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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