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2********,白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乡**村**号。现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44分,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银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理镇玉洱路行驶至苍山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后民警将段某某带至医院抽血过程中段某某借故打电话逃脱。次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云******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李某某陪同下来到交警队配合调查。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璐璐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17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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