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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144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车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完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本市广福路子君村路口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95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获时乙醇含量为106.95mg/100m1(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永兵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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