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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高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洪业化工附近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9.7mg/100ml。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袁某某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丁铭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东明县**镇**村**号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视听资料光盘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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