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81********,汉族,大学文化,群众,马博科技(东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一里路**村**道巷**号2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号灯杆处,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大型专用客车发生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及乘坐鲁*****号大型专用客车的焦守伟不承担责任。经检验,从段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19mg/100ml。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在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乃忠
检察官助理:李昙昙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附加证据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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