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10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花园**号**室,个体。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区远遥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远遥社区处时未按照防疫人员要求停车检查,继续驾车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拦停。经检测,被告人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助理:田筱荷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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