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5231986********,高中肆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饶县**街道**段**村,现居住地广饶县锦湖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1时35分许,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凯泽翡翠城西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广饶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鉴定,从段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且上述证据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连斌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锦湖东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_、抽血录像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6.证据开示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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