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8********,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中午13时55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饭店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章丘区**街道办事处**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对向停靠路边的鲁******、鲁******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经呼气酒精检测,段某某呼气结果为209mg/100ml,经检验,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5±8.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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