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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黄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行驶至新蔡县古吕镇御景园小区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爱民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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