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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段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沛县**镇**村。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沛县民富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海澜之家附近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牌号苏C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徐州市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检测,抽取的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1.3mg/100mL血。经沛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入库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姚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立群

检察官助理:张庆斌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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