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71********,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河北省容城县**乡**村**街**条**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小型轿车, 在保定市天威路与长城大街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74.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容城县**乡**村**街**条**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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