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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71********,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河北省容城县**********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小型轿车, 在保定市天威路与长城大街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74.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2020年5月2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容城县**乡**村**街**条**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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