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1时许,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09NP7的黑色红旗牌小轿车沿易县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东关下坡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5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国平
检察官助理:王 剑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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