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7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赣D5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横岗街道茂盛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0.6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车轨迹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联系电话为186*******;保证人席某某,联系电话为1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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