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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大悟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凌晨1时33分许,饮酒后在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花园道商圈前的道路上,因乘车问题与鄂A****0号营运出租车司机朱某某发生争执,趁朱某某离开驾驶室时,进入该车驾驶室并启动车辆,沿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雪松路路口处时,撞上交通护栏。被告人段某某拦下正在路口等候红绿灯的鄂A****P号大众牌小型汽车驾驶员肖某某,让肖某某帮忙报警。后被告人段某某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4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赔偿朱某某的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责任认定说明、发票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肖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忠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4707****、1390715****;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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