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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50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2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集团昆明分公司**,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道**小区**区**栋**(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县**火车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9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塔立交桥上桥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9.4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5.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经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2017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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