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云南省宣威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时52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路与吉祥街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84.4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晋雄
检察官助理:胡晓楠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