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14时59分许,段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邓州市**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数值为121.0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从送检的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75mg/100ml,段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3.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四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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