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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44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本市雁塔区**村**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7年9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别克牌白色小轿车,沿本市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塔立交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2.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案件查获经过;

3.血样提取表、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书;

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6.被告人指纹捺印卡;

7.被告人户籍信息;

8.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2017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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