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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户,现住古交市****村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段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古交市古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古城街与建设路交叉口时,将在路右侧停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晋A****M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段某某驾车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8.26mg/100ml。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段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并与张某某、闫某某签订交通事故谅解书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谅解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晋A****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8.2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辉

检察官助理:苏鹏程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住古交市**矿**村高**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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