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3********,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街**幢**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20时39分,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沿曲靖市会泽县通宝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曲靖市会泽县通宝路玉福荣门口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设施相撞,造成车辆及隔离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段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l63.95mg/100ml;经认定,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1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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