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68********,汉族,本科文化,原**集团有限公司**厂**、攀枝花**厂**及**、 **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1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11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仁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某于2004年4月至2007年7月任**集团有限公司**厂(以下简称:**厂)**,分管设备、工程管理等工作;于2007年7月至2008年11月任攀枝花**厂(以下简称:**厂)**,分管设备运行、备品备件等工作;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10月,任**厂**,分管设备运行、备品备件等工作;于2011年10月至2017年1月,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管设备运行、备品备件、技改项目等工作;于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任 **集团**有限公司**厂(以下简称:**厂)**,分管设备运行、备品备件、技改项目等工作。被告人段某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为设备供应商陈某某、黄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现金85万元:
一、收受设备供应商陈某某现金58万元的犯罪事实
1.2004年4月至2007年7月,在被告人段某某的关照下,陈某某实际控制的**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成为**厂部分换热设备的供应商。为感谢被告人段某某的关照,2004年春节前的某一天,陈某某在被告人段某某居住的东区**小区楼下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6万元。2005年年底的某一天,陈某某在被告人段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8万元。2006年年底的某一天,陈某某在被告人段某某居住的东区**小区背后的坝子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8万元。2007年年底的某一天,陈某某在被告人段某某居住的东区**小区楼下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8万元。被告人段某某将上述款项共计30万元据为己有。
2.2016年6月,在被告人段某某的关照下,陈某某实际控制的**设备公司成为**公司1台自动拆包机的供应商。为感谢被告人段某某的关照,2016年年底的某一天,陈某某在被告人段某某居住的东区**小门口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10万元,被告人段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3.2017年8月,在被告人段某某关照下,陈某某实际控制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成为**厂1台圆锭喷砂机的供应商,为感谢被告人段某某的关照,2017年年底的某一天,陈某某在被告人段某某居住的东区**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8万元,被告人段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4.2018年1月,在被告人段某某关照下,陈某某实际控制的**贸易公司成为**厂2台闪蒸干燥机的供应商。为感谢被告人段某某的关照,2018年年底的某一天,陈某某在被告人段某某居住的东区**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10万元,被告人段某某将该款据为已有。
二、收受设备供应商黄某某现金17万元的犯罪事实
**冶电公司攀枝花代理商黄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段某某对**冶电公司向**集团**有限公司长期供应水泵、密封环等设备上的关照。2008年年初、2009年年初和2010年年初的某一天,黄某某在被告人段某某的办公室分3次每次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2万元。2012年年初的某一天,黄某某在被告人段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4万元。2014年年初的某一天,黄某某邀请被告人段某某到川惠酒店吃完饭后,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5万元。2015年年初的某一天,黄某某在被告人段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段某某将上述款项共计17万元据为已有。
三、收受设备供应商熊某某现金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2019年2月,在被告人段某某的关照下,熊某某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承建了攀枝花**厂废水系统在线堵漏项目和攀枝花**厂能源及介质管网在线堵漏项目,为感谢被告人段某某在工程承建及款项支付情况上给予的关照,2019年12月的一天,熊某某在被告人段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段辉兵现金10万元,被告人段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公司更名通知、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公司历史沿革说明;干部任免通知、领导人员分工通知;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期限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证;扣押款物文件清单、转账凭证;情况说明,合同资料、付款凭证等;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光怀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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