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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合同诈骗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高县,住四川省高县********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实际取得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建筑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将该项目的模板分项工程分包给李某某,并收取李某某工程保证金10万元。截止案发,段某某未向李某某退还工程保证金。报案后,段某某分多次向李某某退还5.5万元。

2.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实际取得甘肃省永昌县**建筑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张某某口头约定将该项目商砼工程分包给张某某,并收取张某某工程保证金6万元。截止案发,段某某未向张某某退还工程保证金。2020年9月20日,段某某向张某某退还1万元。

3.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实际取得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建筑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钢筋班组承包合同》,将该项目的钢筋班组工程分包给王某甲,并收取王某甲10万元工程保证金。截止案发,段某某未向王某甲退还工程保证金。报案后,段某某分多次向王某甲退还2.5万元,并取得了王某甲的谅解。

4.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实际取得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建筑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将该项目的木工工程分包给王某乙,并收取王某乙10万元工程保证金。截止案发,段某某向王某乙退还了5万元。报案后,段某某又向王某乙退还1.5万元。

5.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实际取得兰州新区**建筑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劳务合同书》,将该项目的木工工程分包给杨某某,并收取杨某某10万元工程保证金。截止案发,段某某未向杨某某退还工程保证金。2020年9月20日,段某某向杨某某退还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钢筋班组承包合同》、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陈述;3.证人孙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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