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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合同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农场**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害人杨某某联系被告人段某甲,希望段某甲能帮其争取到**农场**队新建祠堂项目的承建方,2019年9月,段某甲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作为介绍费。2019年10月初,**农场**队将该祠堂建设项目交给别的施工队来承建,段某甲在明知该祠堂已经由他人承建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仍与杨某某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段某甲以押金为名,骗取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3日、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19日通过微信向其微信转账10000元人民币、500元人民币、500元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18000元人民币。至此,段某甲骗取杨某某共3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建筑施工合同书、进场通知书、收条、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证人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石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31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段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杨  蝶

书  记  员:符芳蔚

2020年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甲被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另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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