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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因犯赌博罪,于1991年6月18日被汉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段某某申报经济适用房,摇号分得位于本市**大道**明珠*栋*单元**室,并与汉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签订合同。被告人段某某因无钱支付房款,遂与何某某协商后,加价3000元的将该房屋指标转让给何某某。2011年5月31日,何某某在汉川市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以段某某的名义缴纳购房款和其他费用共计79468元,段某某随即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何某某,双方于6月5日补签了一份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何某某因犯罪服刑未装修入住。2018年5月,被告人段某某又以10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了周某某,并移交了在房管部门登记自己户名的房产证。2018年底周某某将此房部分装修后协商以215000元转卖阳某某,阳某某提出需与户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周某某向被告人段某某支付5000元“好处费”后,被告人段某某才配合周某某与阳某某再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某某甲、某某乙;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微信聊天截图、讯问被告人段某某视频资料;5.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盛雄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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