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54********,白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村委会**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失火罪,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25,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甲在兰坪县**乡**村委会**林区上坟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纸币祭祀,继而引发**林区森林火灾。案发后,段某甲及家人组织人员积极救火,森林火灾于次日被当地群众扑灭。经怒江州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78.50亩,损失云南松幼树133株。

另查明,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段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杨某某、和某某、段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在森林防火期间,私自在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78.50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段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段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属已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段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和文娟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乡**村委

会**村**组,联系电话:1357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