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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邓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14时许,邓州市交警大队白牛中队民警王某某等5人,在本辖区汲滩镇刘岗村查处朱某某酒驾时,遭到被告人段某某等人无理殴打、谩骂、挡截,严重影响了正常执法工作。案发后,段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谅解书、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 豪

冯 凯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应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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