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8********,水族,高中文化,矿业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9时许,南宁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覃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派出所办案区内对被告人段某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被告人段某某拒不配合,并使用木凳及项链袭击民警。经鉴定,覃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医院诊断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覃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伤情鉴定意见;
5.指认照片、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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