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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22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大学文化程度,西安市**医院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与其丈夫简某某西安市硕士路38号陕西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办证事宜与该公司员工发生口角,后简某某将该公司门口花坛砸坏。公安机关接该公司员工报警后,安排民警王某某魏某某出警。民警到场后,口头传唤简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简某某拒不配合,民警遂强制将其带上警车。段某某便撕扯出警民警并将民警王某某右上臂外侧咬伤。段某某已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诊断,王某某伤情为人咬伤(Ⅲ级暴露)。案发后,段某某已经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情况说明、诊断证明、出警记录、值班表、谅解书等;

2.证人魏某某陆某某崔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829217****)。

2.案卷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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