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乡**村委会*村*组,住德宏州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蔺汝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镇**路**号的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鸦片一次。
2.2020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镇**路**号的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鸦片一次。
3.2020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镇**路**号的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4.2020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镇**路**号的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李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鸦片一次。
2020年1月9日15时许,盈江县公安局卡场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镇**路**号段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内将被告人段某某及吸毒人员杨某某、李某某查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段某某脚下查获褐色丝状毒品鸦片一根,经称量,净重0.50克,查获吸毒工具银白色铝制水烟筒两个,从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三颗,经称量,净重0.85克。
归案后,被告人段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为吸毒人员而多次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十九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