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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本案,2017年4月24日段某甲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2月2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晚,段某乙、粟某某、朱某某一起去找被告人段某甲,当时段某甲正在屋外麻鱼,段某乙等人找到段某甲后一起来到段某甲的家里。到段某甲家中后,段某乙问段某甲要了一个矿泉水瓶子,和朱某某在段某甲的卧室制作简易的吸毒工具,之后,段某乙、粟某某、朱某某三人在段某甲的卧室里面吸食甲基苯丙胺。段某甲明知三人在吸毒,而放任三人在其卧室里面吸毒。

2019年2月18日段某甲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邵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说明、出所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段某乙、粟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红梅

2019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段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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