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经商,户籍所在地资兴市**镇**村**组,住所地为资兴市**街道**局**栋**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湖南省资兴市**街道**社区**组承租的煤坪木房子内,容留了刘某某、谢某某、“袁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在其承租的煤坪木房子内,与刘某某以及另外一名男子(身份待核实)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2、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在其承租的煤坪木房子内先是与刘某某、“袁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在刘某某、“袁某某”离开后,又容留了谢某某吸食毒品。
3、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在其承租的煤坪木房子内与谢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4-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波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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