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5********,汉族,小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址涞源县城区*村。2019年4月22日段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涞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涞源县城区*村自己家中三次容留李某、周某某、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其四人尿液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自己的住所三次容留陈某、李某、周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涞源县城区*村。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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