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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告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大道**园**号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与一青年在安阳市殷都区**路**门口发生纠纷,被害人郝某某路过时劝解双方。之后郝某某步行过马路至铁西路路西,段某某也步行至铁西路路西并从自己肩包内掏出一把蒙古小刀装到裤子后面口袋内,与郝某某发生口角,郝某某打电话报警时,段某某从口袋内掏出蒙古小刀捅郝经纬数刀,致使郝某某腰部、腹部、左手、左腿等多处受伤。经鉴定,郝某某肠管非全层破裂构成轻伤一级,腹壁穿透创、肢体创口均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郝某某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警记录、安阳市120急救网络医院出车单、扣押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5. 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20年9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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