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段某甲(别名段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穿青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组,现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5日晚,詹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程某乙在织金县**街道**路“金都天宇KTV”给朋友过生日过程中,因看不惯程某乙喝酒嚣张的样子,詹某某就把程某乙喊出KTV包间并来到该KTV停车场门口,后詹某某就动手殴打程某乙,随即和詹某某一起的被告人段某甲及宋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就冲上来殴打程某乙,在此过程中,段某甲持刀将程某乙杀伤。经鉴定,程某乙因外伤致右肺中叶破裂部分切除术后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詹某某家属支付了程某乙医疗费人民币0.3万元,2019年7月31日,詹某某家属赔偿程某乙损失人民币5万元。同年10月4日,孟某某家属赔偿程某乙损失人民币2万元。2020年4月22日,段某甲家属赔偿程某乙损失人民币1.3万元,程某乙对段某甲、詹某某、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及收条、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13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79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身份核实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持刀伙同他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此面无正文)
检 察 官 王 禄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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