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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刑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8年10月26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被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白洋淀大道臧村路口因等红绿灯问题和田某某发生口角,后将田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三人打伤。被人劝开后,田某某等人驾驶别克汽车(车牌照冀F*****)离开,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黑色长城C30轿车(车牌照冀F*****)在**营村追上田某某等人,并在对方驾驶的别克汽车车顶上蹦跳,致使别克汽车损坏。经保定市清苑区发改局价格认定别克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132元。经法医鉴定,田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伤情均构成轻微伤。2018年9月6日,被告人段某某赔偿被害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库查询单、别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定轩宇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报价单及车辆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13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强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住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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