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老五,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28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与熊某某(“啾啾”、另案处理)、汤某某(“小顺”、另案处理)、吴某某(“小江”、另案处理)、廖某某(“小鹏”、另案处理)、吴某甲(“掰老七”、另案处理)共谋,六人在贵阳市花溪区**乡辖区内开设流动赌场并分别占有股份,雇用王某某(“王老三”、另案处理)对赌场进行管理,段某某等六名股东在其开设的赌场内利用“摇骰子”的方式与赌客进行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查获涉赌人员2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范某某、赵某某、谢某某、包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庭淞
检察官助理 代祝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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