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2019年3月1日因殴打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沂源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段某某预谋抢劫后,从沂南乘车到蒙阴,购买单刃刀作为作案工具,当日17时许到**街道**路**庄**街暴某某经营的按摩店内进行了“踩点”,20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又到该按摩店内,手持单刃刀对暴某某进行威胁,逼迫暴某某将微信内的3500元扫码支付给自己。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家属将3500元交至办案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单刃刀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闫长福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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