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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4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院**号楼**单元**楼**号,2012年1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抢劫罪、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4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何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莲湖区夏家十字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拉到路边,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抢走李一鸣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2014年5月16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236元。

2016年10月31日,段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交警长安大队查获,经西安市拘留所民警对入所人员信息比对,发现段某某系网上追逃人员,2016年11月11日段某某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同案何某某、李某某供述;4、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二、交通肇事罪

2016年10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长安区东大副零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家和十子东200米处时,观察不周,将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在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1月3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一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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