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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121号 

被告人段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5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2012年2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本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3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九个月。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去至本市**街道**区**巷**号对出路面,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抢走李某某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重约15.04克,约值5715.2元),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5月14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黄江镇永怡街70号家和住宿206房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赃款42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段某某作案时穿的衣物等物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监控视频、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锋

检察官助理:蒙开熙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赃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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