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现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无职业。2017年12月1日因犯诈骗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被告人段某甲从网上购买三张假警官证(名字段某乙、刘某某、李某某)及一套夏季警察执勤服(带警号、胸徽、肩章),2017年3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查扣其两张假警官证(名字段某乙、刘某某)。2018年3月刑满释放后,段某甲回后旗父母家,将藏匿的假警官证(名字李某某)及一套夏季警察执勤服取出使用,后为驾驶汽车(驾驶证吊销),便随身携带假警官证逃避打击。2019年12月,被告人段某甲通过“快手APP”认识了被害人罗某某,冒充警察与罗某某交往处男女朋友并同居,先后使用罗某某手机支付宝借呗、花呗、招联金融等贷款共1.9万余元逾期不予归还。2020年4月与罗某某分手后,段某甲又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徐某某,再次冒充警察与徐某某处男女朋友并同居,被告人段某甲使用徐某某手机在中邮平台、招联消费、借呗、花呗贷款10万余元用于挥霍,并逾期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案件登记表、身份信息;
2、接受证据材料、扣押决定书、清单;
3、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4、书证、情况说明;
5、辨认材料、指认笔录;
6、被害人罗某某、徐某某陈述;
7、被告人段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构成招摇撞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甲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
检察官:吕保华
检察官助理: 郭 立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起诉书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5.换押证壹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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